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6576027号“大风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18号
申请人: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6576027号“大风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38546号商标、第20547010号商标、第15977329号商标、第8048975号商标、第34150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大风车”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大风车”、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中文“大风车”、引证商标三“风车”、引证商标五“快乐大风车”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谈话记录(办公事务)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