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4475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64号
申请人:维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7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柠檬的图样,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茶味非酒精饮料、苏打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