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2650706号“贤辉XIAN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70号
申请人:佛山市八星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信悦达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50706号“贤辉XIAN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童
2020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