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85128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90号 - 申请人:昆塔姆布莱克视觉分析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9851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90号

       

      申请人:昆塔姆布莱克视觉分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5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7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84400号“占星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申请复审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信技术咨询、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