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AC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4309号“ABAC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534号

       

      申请人:HARMONIC DRIVE SYSTEM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4309号“ABAC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56304号“ABACUS 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66519号“ABACUS 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变速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