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6924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58号 - 申请人:深圳华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069245号“今日明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58号

       

      申请人:深圳华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灵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9245号“今日明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022号“今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其他类别“今日明星”商标与在先申请的“今日”商标已同时存在并注册成功,说明“今日明星”和“今日”不近似,可以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申请商标对外宣传资料和手册;申请人企业注册成功的商标和软件著作权证书;与本案类似的获准注册的裁定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