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5301473号“長江實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019号
申请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01473号“長江實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434130号“C|K|G|S|B 长江及图”商标、第10458667号“长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定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失物招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失物招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