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3522421号“瑞思泰康”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30号
申请人:瑞思泰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瑞始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0日对第23522421号“瑞思泰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段莉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