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950号“ok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40号

       

      申请人:PEAKE 123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950号“ok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获得广泛知名度和极高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13761“OKDO”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过艺术化设计,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