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28849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96号
申请人:武汉市中阳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84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0362号“跃拓实业及图”商标、第19551953号图形商标、第2008514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