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2693887号“变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35号
申请人:变啦科技(白山)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变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3887号“变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8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效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二、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杭州变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于变啦科技(白山)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7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94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109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牛三毛
张悦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