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73691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45号 - 申请人:株式会社大国屋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7369195号“Peekabo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4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大国屋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克丽缇娜智慧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慧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30日对第7369195号“Peekab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日本著名的美发店,在日本及世界美发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主观上应知申请人第5400102号“PEEK-A-BOO”商标、第5778726号“PEEK-A-B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申请与申请人在商标相同的争议商标,且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明显,非以使用为目的,客观上也会引起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
      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记录;
      2、行政裁定书;
      3、媒体报道;
      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5、宣传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明显,非以使用为目的,该事实并不存在。克丽缇娜是一家以美容院为其主营业务的公司,申请人所谓恶意完全是子虚乌有,对争议商标被申请人一直在持续的使用过程中。申请人是日本著名美发店,并不构成其在中国大陆的知名度。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7月7日取得注册,2013年10月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7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内容为2013年和2019年《商标法》所涉条款及内容,不能作为审理本案争议商标的法律依据。
      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称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拥有200余枚商标,但我局经查明,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为其企业商号、部分商标为受让所得,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