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770041号“保童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46号
申请人:佛山市牵牛花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0041号“保童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网络宣传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保童颜”易被消费者理解为保持童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效果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