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600164号“HOA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18号
申请人:王簪泽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0164号“HOA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 要理由: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时不存在变造营业执照的情况,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真实营业执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个体工商户名称为钟楼区永红创客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者名称王簪泽,注册日期2014年12月29日。根据我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个体工商户名称为钟楼区永红创客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者名称为叶小荣,注册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且未有企业经营者变更的信息。
经复审我局认为,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为申请商标注册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涉嫌变造,不符合真实性要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