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FLO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134128号“ARTFLO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799号

       

      申请人:KASTAMONU ENTEGRE AGAC SANAYI VE TICARET ANONIM SIRKETI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34128号“ARTFLO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359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865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木材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瓷砖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瓷砖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