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269688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41号 - 申请人: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269688号“一点汽车;1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41号

       

      申请人: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9688号“一点汽车;1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58519号“一点用车”商标、第15972691号“一点”商标近、第14687772号“一点装饰”商标、第18313288号“壹点”商标、第28327120号“壹吉靓车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现核定使用商品为“燃烧器保养与修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建筑;汽车保养和修理;维修信息;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轮胎翻新;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防锈;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建筑;汽车保养和修理;维修信息;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轮胎翻新;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防锈;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 ”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