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516483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36号 -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516483号“DEWDR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36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6483号“DEWDR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37768A号“露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第8144444号“DEWDR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撤三不使用而被撤销,第28637768号“露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驳回而无效,其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阻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及发展历史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商品为“热调节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含义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键盘;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笔记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平板电脑用套;交互式触屏终端;电子交互式白板;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掌上电脑用套;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鼠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戒指(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壳;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商品与引证商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键盘;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笔记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平板电脑用套;交互式触屏终端;电子交互式白板;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掌上电脑用套;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鼠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戒指(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壳;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