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710230号“IM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788号
申请人:IMOS GUBELA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710230号“IM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0906类似群指定商品“塑料和玻璃制反射器或后反射器,其形状包括:标志牌,信号板,警告用板、片、牌和交通标志,警告三角牌,运载工具,轮椅,拐杖,手杖,在电梯(升降机)、输送装置、灌装机、紧急出口、车道、交通区域,其用于机场、公路、轨道、标记按钮和钉、道路标记柱、公路标记锥、公路标记旗”上的所作驳回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第541197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7970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76264号“XYBUL”商标、第17182413号“O'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用于保护人员的反射和荧光设备,即:消防队、警察、救生服务船员用服装,救生衣,交通警示夹克,反射钉和反射线;车道分隔、临时车道标志用塑料体,即:反射片或荧光片,塑料部件,标志牌,遇难逃生路线标记用信号板,尤指在医院、公共建筑物、酒店、工厂内和广告表面上的;用于光束分离器、光偏转、电子产品和电路、光学计算机系统和波导连接和开关的微结构”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此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第7300197号“SINOBOX”商标、第17182413号“O'YANG”商标、第16430649号“奇星教仪”商标、第16430648号“HFBL”商标、第14144925号“隆源集团 LONG YUAN GROUP”商标、国际注册第107970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76264号“XYBUL”商标、第12724310号“STARCUBE”商标、第54119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与第9313628号“IMOS INSIDE”商标、第11120427号“IM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塑料和玻璃制反射器或后反射器,其形状包括:标志牌,信号板,警告用板、片、牌和交通标志,警告三角牌,运载工具,轮椅,拐杖,手杖,在电梯(升降机)、输送装置、灌装机、紧急出口、车道、交通区域,其用于机场、公路、轨道、标记按钮和钉、道路标记柱、公路标记锥、公路标记旗”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