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522886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602号 - 申请人:温州市前卫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522886号“凯旋KAIXU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602号

       

      申请人:温州市前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水县漕河玻璃钢制品厂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522886号“凯旋KAI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被注销,其已经失去了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无法进行任何的经营活动。此外,申请人经查询亦未发现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进行转让。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页、争议商标流程状态查询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89年7月31日申请注册,于1990年6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头盔商品上。
      经我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198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公司已经被注销,不再具备正常使用争议商标的能力,请求予以宣告无效。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情况,被申请人的企业状态为吊销,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并不是主体资格消亡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此外,商标注册人主体灭失并不属于我局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我局对申请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