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007011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618号 - 申请人:林如鸿(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志红)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0070117号“皇派HUANGPA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618号

       

      申请人:林如鸿(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志红)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捷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北尚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70117号“皇派HUANGP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7427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由申请人与复审商标原撤销被申请人共同营造,后申请人受让复审商标,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汕头市金平区国通电器金凤店(以下称金凤店)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金凤店至取得复审商标许可之日起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且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潮汕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身份证明;2、商标使用授权书及金凤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复审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4、皇派油机、皇派超薄油机的销售发票;5、产品及外包装图片;6、国通电器活动现场及电视广告宣传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志红于2011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吹风;加热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冷冻设备和机器;饮水机;空气调节设备;自动浇水装置;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上。2019年3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林如鸿名下,我局将其列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电吹风、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我局对申请人及金凤店于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油烟机商品上进行的实际销售。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电吹风、加热装置、冷冻设备和机器、饮水机、自动浇水装置、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张潇文
    刘胤颖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