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7086272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615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戴伟明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7086272号“嘉仕达JIASHID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61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戴伟明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西嘉世达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86272号“嘉仕达JIASHI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753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其经营的广州嘉仕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嘉仕达公司)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嘉仕达公司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综上,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嘉仕达公司营业执照;2、2015-2016年间嘉仕达公司销售产品发票;3、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报警器;导航仪器;考勤机;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照相机(摄影);笔记本电脑;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嘉仕达公司于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产品销售发票,该证据可以证明嘉仕达公司于2015、2016年期间对嘉仕达警号、视频线、电源线、摄像头、数字枪、监控设备等产品进行了实际销售。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使用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报警器、导航仪器、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照相机(摄影)、笔记本电脑、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考勤机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考勤机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张潇文
    刘胤颖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