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198676号“TC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99号
申请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8676号“TC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717581号、第224295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宣传报道、荣誉证书等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