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94691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11号 - 申请人:贝儿(天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094691号“幸福三村XING FU SAN CUN

    三纬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11号

       

      申请人:贝儿(天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4691号“幸福三村XING FU SAN CUN 三纬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979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经审查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