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0927号“STO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46号

       

      申请人:BACKCOUNTRY.COM,LL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0927号“STO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25类第1073705号、第89848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