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9945112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06号 - 申请人:迪卡侬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9945112号“DECATHL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06号

       

      申请人:迪卡侬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易县荣贺百货商店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方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1日对第19945112号“DECATHL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DECATHLON”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13216号“DECATH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在中国的门店信息及申请人在天猫旗舰店的网站信息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恶意性,且被申请人正持续使用争议商标。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注册;初审公告期间,本案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2018年7月有关商标异议决定核准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取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现引证商标经续展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3、4、5、32、35、36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本案申请人援引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我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主要考虑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异同,以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限,依据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进行判定。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完全相同,均为“DECATHLON”,且二者整体外观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