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943948号“Xiny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28号
申请人:成都新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3948号“Xin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1555号“Xinya”商标、第9871556号“Xinya及图”商标、第7367288号“XINY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3、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防锈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喷涂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Xinya”与引证商标一“Xinya”、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Xinya”及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XINYAN”字母组合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