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1346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61号 - 申请人:成都晴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134670号“石泉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61号

       

      申请人:成都晴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4670号“石泉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申请商标“石泉清”整体使用在其指定的化妆品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单独认知其中“石泉”二字为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的地名。因此,申请商标属于上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但书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