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009639 - 商评字[2019]第0000102900号重审第0000000504号 - 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一高之家幼儿园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0009639号“一高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2900号重审第0000000504号

       

      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一高之家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02900号《关于第30009639号“一高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77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1384436号“一高YIE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24797号“一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和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扩音器、音箱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10月6日第166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在稳压电源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亦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但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扩音器、音箱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在扩音器、音箱两项商品上以及引证商标二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 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