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9896168号“传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1550号重审第0000000554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1550号《关于第29896168号“传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6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3945771号“傳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11月6日第1670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