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7213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768号 - 申请人:济南凯汇电器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172130号“凯汇电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768号

       

      申请人:济南凯汇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2130号“凯汇电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368669号“凯汇名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第35346766号“凯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第30727647号“祥和 汇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凯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凯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