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e Tech Glob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7788H2号“Wise Tech

    Glob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18号

       

      申请人:WISETECH GLOBAL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7788H2号“Wise Tech Glob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71369号“Wisectech”商标、第5201604号“WiseTec”商标、第36285949号“w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17807号“万度文化WISE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三、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两商标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Wise Tech Global”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Wisectech”、“WiseTe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包括商用软件运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