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897402号“古城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98号
申请人:上海泽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7402号“古城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所独创,在其他类别已成功注册系列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29792号“古城云中郡”商标、第32304532号“古城烟云 GU CHENG YAN Y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一、二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恳请我局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三、经查,存在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11月6日,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1月6日,前述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古城云”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古城云中郡”且含义、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文字“古城烟云”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