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118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78号 - 申请人:边庆贺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911897号“喜盈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78号

       

      申请人:边庆贺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1897号“喜盈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0607号“喜盈盈 XIYING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有效期满且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续展手续,请求待引证商标商标一在期满十二个月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0020号“喜盈盈 喜 XIYING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产品图片、门市订货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垫枕;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枕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喜盈赢”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文字“喜盈盈”仅个别汉字不同且呼叫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