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9095665号“跪乳羊GUIRUYA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639号
申请人:保定奥瑞芬迪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绍勇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9日对第9095665号“跪乳羊GUIRU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在“国家工商企业信用信公示系统”检索不出争议商标注册人的信息,据此证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被申请人利用伪造证明文件取得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注册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曾委托“成都华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上不知道需要营业执照。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后,从“成都华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处了解到,在向商标局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所提交的营业执照系临时办理所得,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其名下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公司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完全不存在故意欺骗商标局,骗取商标注册的主观恶意。二、被申请人名下公司“成都跪乳羊服饰有限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在使用“跪乳羊”商标,被申请人有真实使用意图。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及收费凭证;
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3.纳税证明;
4.网店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证据1所显示该营业执照发照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被申请人名下公司“成都跪乳羊服饰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0年4月12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4月12日至永久,该公司存续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前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
综合申请人的理由和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自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我局2007年发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要求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其目的是为了制止自然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的行为。即,要求自然人注册商标应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也即,申请注册应以使用为目的。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指商标注册人明知不符合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要求,但仍恶意欺骗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3、4,及我局查明事实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一直持续积极地使用争议商标,该在后使用情况表明被申请人当初申请注册商标时是具有真实使用的目的。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资料虽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我局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以杜绝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本意,也即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时间晚于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发照日期,我局难以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判定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真实性的唯一依据。申请人仅据此判定其营业执照系伪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