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6863520号“雷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72号

       

      申请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63520号“雷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各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童

    2020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