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 H PAGO DEL MARE NOSTR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44472号“1500 H PAGO DEL MARE

    NOSTR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43号

       

      申请人:帕戈德梅尔诺斯特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4472号“1500 H PAGO DEL MARE NOSTR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75530号“15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数字“1500 ”,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