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10716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99号 - 申请人:湖南创领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7107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99号

       

      申请人:湖南创领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7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25093号“曲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42319号“乾振达QIANZHE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8604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商业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