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TE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0016190号“FILTEK”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26号

       

      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介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20016190号“FILTE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7444号“FIL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信原则,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证据):1、关于申请人的介绍资料及申请人2007-2009年年报;
      2、申请人齿科产品目录及产品包装照片、销售记录、经公证认证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3、申请人部分参加展会会刊、进行打假活动资料、百度对申请人搜索结果、品牌宣传手册;
      4、被申请人名下恶意申请商标档案、被抄袭商标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假牙、牙钻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我局决定异议不成立,准予该商标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2月7日的《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牙科修复牙齿用填料、牙科用粘胶剂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40件商标,其中包括“OOGWAY及图”、“盒马鲜生”、“太子奶”、“净呼吸”等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及动画人物形象。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FILTEK”与引证商标“FILTEK”字母构成相同,而“FILTEK”又非固有词汇,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标识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假牙、牙钻、牙科设备和仪器、畸齿矫正仪器、牙科用牙齿保护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修复牙齿用填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或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FILTEK”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手套、医务人员用面罩、耳塞(听力保护装置)、口罩、假肢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修复牙齿用填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医用手套、医务人员用面罩、耳塞(听力保护装置)、口罩、假肢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假牙、牙钻、牙科设备和仪器、畸齿矫正仪器、牙科用牙齿保护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医用手套、医务人员用面罩、耳塞(听力保护装置)、口罩、假肢商品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主张商标权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申请人提交证据未涉及其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手套、医务人员用面罩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本案中,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40件商标,其中包括“OOGWAY及图”、“盒马鲜生”、“太子奶”、“净呼吸”等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及动画人物形象的商标。被申请在多类商品上注册他人商标,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