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美特SUMEI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2543998号“速美特SUMEIT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28号

       

      申请人:深圳市速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长杰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9日对第12543998号“速美特SUMEI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美誉度的第13232762号“速美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2008年成立,成立后就使用其商号“速美特”进行宣传,并于2013年9月提起商标申请,而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晚于申请人成立并开始使用宣传的时间,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过于接近,申请人有理由怀疑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准备申请该商标后才进行抢注的,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被申请人在先与申请人有商业往来,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涉嫌恶意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截图复印件、百度搜索截图复印件、展会邀请函图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字号在市场上不具备知名度,且申请人推广使用的都是“Sunoo智能”标识对其公司产品进行宣传,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字号的侵犯。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商标授权书、企业信息公示查询截图;
      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图片、宣传图片、中标通知书等;
      3、被申请人企业及产品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2013年5月8日申请注册,2014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导航仪器、声波定位仪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2013年9月12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距离记录仪、电子防盗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证明力较弱的自制证据,且证据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速美特”作为其商号或商标在导航仪器、声波定位仪器等争议商标核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达到一定知名度及影响,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还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未能提出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故对于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