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50175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33号 - 申请人:广东鼎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450175号“鼎龙十里桃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33号

       

      申请人:广东鼎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0175号“鼎龙十里桃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企业字号“鼎龙”与“十里桃江”构成独特的商标整体,具有识别特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经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桃江”是湖南省益阳市下辖县的名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亦未能形成地名以外的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