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TRYGOL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0564466号“COUNTRYGOLD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54号

       

      申请人:伊格尔蒙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旭日标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962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国际注册第1125582号“GOLDEN COUN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区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商标详情;2、“country”、“gold”、“golden”释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答辩意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异议商标与第7985121号“金色鄉村 JIN SE XIANG 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一在中国无知名度,申请人亦无摹仿原异议人商标或“傍名牌”的恶意,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三、商标局在异议审理过程中引证引证商标二作为驳回被异议商标的依据,超越了异议程序的覆盖范围,属于程序违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7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面包;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即本案。
      2、引证商标一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获准注册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糖;面包;谷类早餐制品”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德州古运河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异议决定中所引证的引证商标二并非原异议人异议理由,且非原异议人名下商标,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在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