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887030号“沃克豪斯绿色建筑 VOLKS HA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41号
申请人:武汉市中阳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87030号“沃克豪斯绿色建筑 VOLKS HA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绿色建筑”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并未援引引证商标,故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绿色建筑”,使用在混凝土建筑构件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