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雅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226384号“恒雅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12号

       

      申请人:义乌市恒雅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6384号“恒雅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31792号商标、第1935475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