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220007号“凯诺育才KAINUOYUC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03号
申请人:中宁县凯诺育才外语培训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0007号“凯诺育才KAINUOYU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8545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03853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