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博太科Mabtech Limited MAB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98976号“迈博太科Mabtech Limited

    MAB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01号

       

      申请人:泰州迈博太科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8976号“迈博太科Mabtech Limited MAB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2类第908553号商标、第3449048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2类第856088号商标、第181990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Mabtech Limited”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MABTECH”,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科学研究和开发、生物技术研究、抗体方面的研究和开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物研究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科学研究和开发、生物技术研究、抗体方面的研究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