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遇上河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67044号“海鲜遇上河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40号

       

      申请人:江苏绿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7044号“海鲜遇上河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理应予以核准注册。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菜单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海鲜遇上河鲜”,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