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63069号“瓷食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40号
申请人:广州艺瓷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标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3069号“瓷食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其他含有“瓷器”、“食器”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单据、其他商标信息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瓷食器”易被消费者理解为陶瓷饮食器皿,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