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192号“CAREGIV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25号
申请人:ROCHE DIAGNOSTICS GMBH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35类、第41类第1453192号“CAREGI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国际局递交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进行限定。二、经限定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24412090号商标、第41类第244120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向国际局提交的申请表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面向智能设备制造商和经销商以及智能设备服务提供商提供咨询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