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9908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19号
申请人:曼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08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32535888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无线内容传送用计算机软件;电池;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停车计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55195号、第14486510号、第14890932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认读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