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0003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86号
申请人:成都岭南牛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0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02、4303、4306类似群组上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92394号图形商标、第2814469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不构成指定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3245号图形商标、第20144831号图形商标、第31913068号“食肚十赢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引证商标一、三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性。综上,申请商标在4301类似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性,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7日